民主政治的分類(二)

作者:林瑋

民主政治的分類(二)

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

李帕特(A. Lijphart)從一些制度性或非制度性的設計,將民主國家分為兩種不同的模式來解釋:
(一)多數民主(Majoritarian Model,又稱為西敏寺模型(Westminister Model))
1.多數民主的基礎
(1)一群屬性經驗類似成員所組成的社會,沒有顯著且無法妥協的衝突,能在不同議題下形成不同多數。
(2)追求的是政策的效率以及政治的穩定。
(3)人民多數支持的執政黨在任內掌握完全的權力,並對其任內的作為,課以民意的考驗,負起完全的責任。
2.多數民主的制度性安排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和兩黨制,是多數民主的基礎,因為透過這兩個機制可以形成並維持政治中的多數。權力由國會中的多數支配,代表多數人的利益;國會中的少數則形成反對黨,扮演忠誠反對黨的角色。
(2)透過內閣制下的權力融合與內閣優勢,行政權與立法權結合,內閣控制行政與立法權。
(3)一院制或權力不對稱的兩院制:主要是將立法權集中在一個國會,以求立法的效率。
(4)中央集權政府,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權力僅為中央政府授予。如此一來,內閣的權力便可延伸至地方,超脫地域的限制。
(5)不成文憲法:由於憲法是體現在各個法律規章之中,憲法本身並無特殊地位,因此國會握有絕對的權力,對國會多數黨並沒有特殊的限制。
(6)沒有司法審查權與公民投票,以確定國會主權的地位。
(二)共識民主
1.共識民主的基礎
(1)在複式社會(plural society)中,多數和少數是固定或很少變動的,使得多數集團可壟斷事務的決定權。
(2)強調共識而非對立,強調包容而非排斥。
(3)效率並非制定政策的最高原則,而是尋求各方的共識。
2.共識民主的制度性安排
(1)比例代表制和多黨制,是共識民主的基礎,這兩個機制確保兩個以上的政黨在國會擁有席次。
(2)聯合內閣,少數黨可藉由撤出聯合內閣或以威脅的手段,改變某項政策。簡言之,共識民主在確保政策是由許多政黨的協議之下所達成的。
(3)平衡的兩院制:兩個國會都具有相同的權力與義務,並給少數團體或特殊專業人士在第二院有代表權,透過兩個國會的運作,尋求社會的共識。
(4)地方分權:各個地方政府或依領土劃分或依語言文化區隔,都由有組織性的實質權力的團體所組成,其權力並不小於中央政府。
(5)少數否決:憲法的修訂需要過半數的聯邦中有過半數的民眾支持,但當小邦聯合起來反對憲法的修改時,便形成少數否決這種特殊的狀況。

自由民主與社會民主

依民主制度目標追求而為的劃分,自由民主是以自由主義為基礎的民主。這類的民主政治相信,民主基本要限制政府統治作用,以維護人民經濟與其他方面的自由。社會民主,則來自民主與社會公道的結合,主要在於抨擊資本主義的偏執與不公,相信社會不同部份之互倚性,強調財產為社會活動所產生,不應為私人所獨佔。它並鼓吹合作互利,建立理想社會。許多北歐國家都採行社會民主,承認個人自由,施行民主政治,經由選舉與政黨政治,決定執政者的歸屬。社會經濟方面,政府經由徵稅或其他福利措施,維持了較為公平的財產分配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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