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的分類--任德厚的民主類別之三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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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分類--任德厚的民主類別之三

民主政治的分類--任德厚的民主類別之三

多數民主與協合民主

多數民主,此一政體處理共同事務時,是依多數決的方式為之。若群體構成員之間,存有明顯而不能改變的間隙,即其語言、宗教,或其他差別甚大。多數決原則的適用就有其限度,甚或全無可能了。但決定公共議題,並不全然僅依多數決原則,共識或協合原則有時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學者發現,在瑞士、荷蘭、比利時這些國家,政治菁英為避免分裂,作出有效的決策,就要避免強調多數決,而改以協商的方式,來尋求各方共同接受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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