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罪-第352條(毀損文書罪)~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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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罪-第352條(毀損文書罪)~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第352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353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I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55條 (間接毀損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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