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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現行法規與大法官解釋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歸納現行法規與大法官解釋
(1)現行法規對高階行政機關的規範不足:
行政院組織法僅為框架性的規定,而中央行政組織機關基準法對高階行政機關(包含一、二、三級與獨立機關)雖採取絕對法律保留,但監督密度卻相對寬鬆。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規定的各款,可以看出立法機關所能為僅限於組織形式上的監督,難以觸及機關實質內涵。
(2)大法官解釋所建構出組織權的核心:人事行政權與預算權
A. 就人事行政權而言,即使對組織形態不作任何限制,只要控制了人事權,則該組織自然就失去了自主性(釋字613意旨)。
B. 而在預算方面,本質上是施政計畫的體現;係行政權對於政策形成的權力。對此,立法權不宜直接干涉,僅在關於國家重大政策與施政計畫時始得透過政策參與權,和政院共同商議決定(釋字39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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