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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與歲出之決算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編入、補編附入(第4條第1項)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二)表達、列表說明(第4條第2項)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三)預算科目門類(第5條)
決算之科目及其門類,應依照其年度之預算科目門類。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第一預備金及依中央主計機關規定流用之用途別科目,不在此限;如其收入為該年度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門類列入其決算。
機關單位、基金及貨幣單位(第6條)
(一)機關單位、基金
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依預算法之規定。
(二)貨幣單位
決算所用其記載金額之貨幣,依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
(一)免予編列(第7條本文)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二)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準用(第7條但書)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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