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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之行使
作者:羅揚
權利行使之原則
(一)權利行使之界限★(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皆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二)禁止違反公益(民法第148第1項前段)
(三)禁止權利濫用(民法第148第1項後段)
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指權利行使所得利益與造成之損害顯不相當。
(四)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148第2項)★
誠實信用方法,指於具體的法律關係中,依公平正義理念,就當事人之利益為妥善衡量運用。
權利之自力救濟
(一)自衛行為
1.正當防衛:(民法第149條)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為正當防衛。對於正當防衛之行為,行為人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2.緊急避難:(民法第150條)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為緊急避難行為。行為人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若危險之發生,行為人有責任者,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3.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比較:
(二)自助行為
1.自助行為之定義:(民法第151條)
自助行為指行為人為保護自己之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毀損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若不及時於其時為自助行為,則其請求權將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2.自助行為人之義務責任:(民法第152條)
若自助行為人依法為自助行為,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其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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