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
作者:郭妍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
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及中文碼傳送原則等,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
其資訊安全管理措施,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安全規範辦理。各機關如有其他特殊需求,得依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機關對人民法人
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文書以電子交換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辦理。
機關公文得採線上簽核
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在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各機關實施公文線上簽核採電子認證者,應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一般使用之「電子郵件」是否具有公文效力?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之收、發文程序,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並得視需要增加其他安全管制措施。」如果電子郵件未採取足以辨識簽署人身分及電子郵件真偽之電子認證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機制者,不具有公文之效力。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
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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