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作者:陳奇澤&程湘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行車注意事項

一、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 (道交規則第89條)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道交規則第89條第2項~第3項

第89條第1項第1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保存1年備查。

第89條第1項第1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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