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

作者:陳文欽

機密檔案

鐵路特考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

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其微縮片或其他複製品,亦同。
機密檔案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
前項箱櫃、密鎖、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每月應檢查一次,確保其安全。

機密檔案之存放

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機密檔案

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或由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

機關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

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機密檔案之借調

應於借調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經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可延展借調期限。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

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前項書面,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借出之檔案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
借調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前四項規定,於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機密檔案適用之。

調用機密檔案時

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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