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歸還

作者:陳文欽

機密檔案歸還

鐵路特考

機密檔案歸還時

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歸還。
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處理,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機密檔案之複製,屬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屬一般公務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
複製機密檔案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品字樣及其份數;如有多份複製品,並應註記編號。
複製品應視同原件妥善保管,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

機密檔案以微縮、電子

或其他方式儲存時,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儲存,應與一般檔案分開辦理。

機密檔案未經解密

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4條第1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機密檔案之移轉

及銷毀,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機密檔案有

遺失、污損、抽換、拆散等情事時,檔案管理單位應協調權責單位查明責任,依規定議處;其涉及法律責任者,並應依法處理。

機密檔案管理人員

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機密檔案逐項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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