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點符號的簡介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標點符號的簡介

(一)公文為處理公務溝通意見之重要工具

因此要讓對方很容易地看懂。標點符號是書面語的組成部分,用來表示停頓、語意、語氣及詞語的性質。正確使用標點符號,有助於精確表達文意,易讀好解,避免溝通障礙。因此,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特別明訂:公文應加具標點符號。

(二)中文字

及併同於中文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字元(Full-Form Character)呈現。

(三)阿拉伯數字

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字元(Half-Form Character)呈現。

(四)標點符號之用法

中、外文之使用有所不同,說明如下:

符  號

名稱

用  法

舉  例

中文

英文

.

句號

用在一個意義完整文句的後面。

公告○○商店負責人張三營業地址變更。

(全形)

,

(半形)

逗號

用在文句中要讀斷的地方。

本工程起點為仁愛路,終點為……

頓號

用在連用的單字、詞語、短句的中間。

1.建、什、田、旱等地目……

2.河川地、耕地、特種林地等……

3.不求報償、沒有保留、不計任何代價……

(全形)

;

(半形)

分號

用在下列文句的中間:

1.並列的短句。

2.聯立的復句。

1.知照改為查照;遵辦改為照辦;遵照具報改為辦理見復。

2.出國人員於返國後1個月內撰寫報告,向○○部報備;否則限制申請出國。

(全形)

:

(半形)

冒號

用在有下列情形的文句後面:

1.下文有列舉的人、事、物、時。

2.下文是引語時。

3.標題。

4.稱呼。

1.使用電話範圍如次:(1)……(2)……

2.接行政院函:

3.主旨:

4.○○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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