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錯誤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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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錯誤

構成要件錯誤

意義

1.「構成要件錯誤」(有稱為「構成事實之錯誤」),乃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內容」與「不法構成要件之客觀構成事實」,不相符合而言。

2.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構成犯罪之事實」與「客觀發生之構成犯罪之事實」,不相一致。

態樣

主體之錯誤:

(1)在一般犯的情形,由於任何人均能成為行為主體,故不會產生錯誤之問題。

(2)而在身分犯之情形中,倘具備了特定資格或地位之行為人,誤認了其自己並不具有該地位或資格,即在主觀上對於行為主體事實的認知發生錯誤。此時即應阻卻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

(3)例如:
甲女不知其已懷孕之情形下,去服用會導流產之藥物,而造成胎兒流產。

(4)此時,因行為人甲女不知其係孕婦,故阻卻刑法§288Ⅰ墮胎罪之故意,甲不成立該墮胎罪。

行為之錯誤:

(1)指行為人不知道其行為會導致犯罪結果之發生。

(2)亦即,其對於構成要件行為之事實欠缺認識,而阻卻故意之成立。

(3)例如,甲不知其手中所持之玩具槍,已經被他人掉包為真槍,乃開玩笑地向乙射擊,致乙當時死亡。

此時,因甲對於構成要件行為之事實欠缺認識,而阻卻其殺人故意之成立。

客體錯誤(目的物錯誤):

(1)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之錯誤。

(2)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不相一致而言。

(3)而就「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之行為客體」與「行為人在客觀上之行為所侵害之客體」,在構成要件上是否等價,客體錯誤又可分為「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與「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

(A) 乃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而觀,具有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錯誤。

(B) 依據通說之見解,認為具有行為客體等價性質之客體錯誤,在刑法評價上,可不予注意。

(C) 易言之,行為客體等價性質之客體錯誤,並不足以影響故意,而仍舊成立行為人主觀上本所欲違犯之罪的既遂犯。即採「法定符合說」。

(D) 例如:甲欲殺乙,誤將躺在乙床睡覺的丙當成乙,而予以殺害。甲只要知道其所殺者為人,而決意下手殺害,即具殺害故意。至於其實際所殺者究為乙抑或為丙,均不影響其殺害故意。亦即,不因甲錯將丙當做乙,加以殺害,而有不同之評價,故甲仍舊成立普通殺人既遂罪(§271Ⅰ)。

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A) 則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之行為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價值而觀,具有構成要件不等價之客體錯誤。

(B) 通說認為:

a.    行為人對於客觀上構成犯罪事實欠缺認識,故阻卻故意,且視具體個案調查是否成立過失犯。

b.    而行為人對於想像之客體,則因具有故意,原則上成立未遂犯。

(C) 例如:
獵人甲在森林中誤將代木工人乙錯當黑熊,而予以射殺。此時,甲之本意在射殺黑熊,因無殺人之故意(認知、意欲),其足以排除殺害故意之存在,故不成立殺人罪,僅就其過失行為過失致死罪(§276Ⅰ)之刑責。

打擊錯誤(打擊失誤;方法錯誤):

(1)指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由於實行失誤,導致其所損傷之客體與行為人原來所欲損傷之客體並不相同。

(2)依據通說之見解,無論事實上受損傷之客體與行為人本所欲損傷之客體是否等價:

A.行為人對於故意行為本來所欲損傷之行為客體(即目的客體),應成立該罪之未遂犯。

B. 而行為人對其本所不欲發生或失誤行為之失誤客體,則應成立過失犯。

C. 兩罪係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故從一重處斷(§55本文)。

例如:
甲欲射殺乙,因槍法不準,致將坐在乙身旁的A犬擊斃。此時,甲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與「過失毀損罪」之想像競合犯(§55本文)。但因現行法並無過失毀損之處罰規定,故僅成立「殺人未遂罪(§271II)」。

因果歷程錯誤:

(1)若「行為人主觀上所預見之因果歷程」與「客觀事實上發生之因果歷程」不一致時,此等主觀因果歷程與客觀因果歷程相當不一致之現象,學說上稱為「因果歷程錯誤」。但須注意者係因果歷程錯誤若屬重大偏離之錯誤,則不得遽論構成既遂。

(2)依通說之見解:

A.導致結果發生之因果歷程雖與故意內涵中本所預見之因果歷程有所偏離,但行為對於行為客體所構成之危險並未因之減輕或完全消失。故此等主觀認識上之因果歷程與客觀事實上之因果歷程不相一致之情形,在原則上自不足以排除故意之成立。

B. 亦即,行為人自仍應成立故意犯罪之既遂。

例如:
甲自中興橋上將乙推下河,預期乙將溺斃於淡水河中;惟事實上,乙卻因墜下時頭部撞及橋墩傷重而死。

此時,通說認為,甲主觀上認識的因果歷程(乙被淹死)與客觀事實上之因果歷程(乙被撞死)雖不一致,但甲之行為對乙所造成之危險並未減輕或消失,自不足以排除其故意,因此,甲自仍應成立刑§271Ⅰ普通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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