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1

作者:陳毅弘、李由

概念-1

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一)學說見解
1.權利保護說
國家既然禁止私權被侵害之人進行自力救濟,就應擔負起保護私權的責任,因此,民事訴訟乃國家為保護此權利而設置之制度。
2.維護私法秩序說
國家既然制定私法秩序,當然須維持此等秩序,而為了確保其實踐的效力,因而創設民事訴訟制度。
3.解決紛爭說
從民事審判制度的歷史沿革可知,當人類經營社會生活之初,即有紛爭的存在,而為解決此紛爭乃有民事訴訟制度之設立。
4.程序保障說
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乃在於確保當事人在審理過程中,有平等的主張、舉證的機會,使當事人得以理性的討論及對話,進而解決其彼此之間的紛爭。
5.多元說
以上各說雖都無法涵蓋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但在動態的民事訴訟進行的各個階段中,卻都能彰顯出其各個之目的。因此,於訴訟進行過程中處理各個問題時,應就以上各說予以適當的適用。
(二)學者雷萬來老師、陳榮宗老師認為,若以民事訴訟的結果之功能論而言,似以「多元說」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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