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精析之總則
作者:陳文欽第一條 (適用範圍)
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本法為鐵路之基本法
因此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特訂定均應依本法之規定,但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以為適用之依據。
(二)鐵路法係特別法
優於其它普通法,其它普通法之規定與鐵路法牴觸時,應優先適用鐵路法。
- 鐵路法
- 建築
- 管理
- 監督
- 運送
- 安全
二條 (名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鐵路: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
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
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
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
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
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
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輸電系統:指自變電所至鐵路變電站間輸送電力之線路與其有關之斷電及保護設施。、淨空高度: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
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
交通方面專門法律常常牽涉到名詞釋義問題,有許多名詞非一般人所能瞭解,必須經過解釋。因此本條就鐵路相關名詞作最簡明的解釋,使一般人皆能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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