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事件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事件

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

1.違反事實:車輛行駛中,攀登

跳車或攀附隨行。    

法規依據: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置: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統一裁罰基準:

(1)其行為未造成

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2)其行為造成

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3)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

十分鐘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2.違反事實: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法規依據: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置: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統一裁罰基準:

(1)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

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2)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

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3)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

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3. 違反事實: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法規依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及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置: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統一裁罰基準:

(1)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A.進入站區內旅客詢問處內、職員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B.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A.進入站區內各類機房、管制區、月台管制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B.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致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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