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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事件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
1.違反事實:車輛行駛中,攀登
跳車或攀附隨行。
法規依據: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置: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統一裁罰基準:
(1)其行為未造成
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2)其行為造成
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3)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
十分鐘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2.違反事實: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法規依據: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置: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統一裁罰基準:
(1)其行為未造成列車延誤
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2)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
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3)其行為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
以上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3. 違反事實: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法規依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及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置:
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統一裁罰基準:
(1)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A.進入站區內旅客詢問處內、職員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B.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未造成列車延誤或延誤未滿五分鐘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A.進入站區內各類機房、管制區、月台管制區等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者。
B.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致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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