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1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1

有價證券上市相關規範

一、申請上市制

申請人    
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有價證券
過戶機構    
上市公司應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區設置有價證券過戶機構。
發行新股之上市時間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且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
有價證券之代號及簡稱    上市之有價證券,由證交所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二、應不同意股票上市之情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9)

1.遇有證券交易法第15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事,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2.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3.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情事,尚未改善者。
4.經發現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
5.申請上市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各年度之決算實收資本額計算,不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
6.有迄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或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7.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8.申請公司於最近五年內,或其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9.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五人,獨立董事人數少於二人或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監察人少於三人;其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或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及其相關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
10.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
11.申請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該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有損害公司股東權益者。
12.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狀況,證交所認為不宜上市者。

三、撤銷股票上市

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證交所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正當理由經同意得申請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12)

四、終止股票上市

1.經證交所終止上市之有價證券,證交所應於實施日四十日前公告之,並即通知櫃檯買賣中心及該上市公司得申請為管理股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52)

 上市公司於證交所終止上市時,可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股票為管理股票。
2.上市特別股發行總額低於二億元者,證交所應報經主管機關終止其上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50-1Ⅰ)

五、有價證券之買賣場所及例外(場外交易之禁止)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下列各款不在此限:(證交法§150)
1.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2.依法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3.私人間直接讓受不超過證券一個成交單位之數量;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4.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

有價證券買賣申報之相關規範

一、買賣申報之數量(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60、各相關買賣辦法)

買賣申報之數量

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附認股權特別股    
以一千股為一交易單位。
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    
以一千(認購(售)權證單位、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為一交易單位。
轉換公司債、公債、公司債    
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二、買賣申報之價格

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61)

三、有價證券漲跌停限制(買賣申報價格範圍)

股票、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新股權利證書、
股款繳納憑及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公司債等
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63Ⅰ)
債券
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63Ⅰ)
認購(售)權證
權證漲跌幅係以標的股票漲跌幅金額乘上行使比例,作為權證之漲跌幅之金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7)
1.認購權證:
(1)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2)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2.認售權證:
(1)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2)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初次上市普通股
(上櫃轉上市者除外)
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63Ⅱ)

四、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所謂「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即是在開盤價格產生後至收盤前10分鐘,在每次撮合前,依集合競價原則所試算出之成交價格如超過前一次成交價格上、下3.5%時,表示價格波動較大,為讓投資人有更多的時間再次決定下單之合理價格,該盤將延緩2至3分鐘後撮合,在此延緩撮合之2至3分鐘時間內,投資人仍可持續下買賣之委託單、取消買賣委託單及更改下單之數量等,待延緩撮合時間結束後,再以集合競價方式撮合成交。另不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六種例外情況如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35-11)
1.初次上櫃普通股票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
2.管理股票。
3.依櫃買中心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
4.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
5.認購(售)權證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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