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作者:陳文欽

會議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鐵路特考
(一)出席人:

1.有發言、動議、提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2.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二)列席人:

1.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2.列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發言禮貌及議場秩序之義務。

(三)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團體之其他出席人,代表其發言。

發言

(一)請求發言地位:

出席人發言,須先以下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1.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
2.以書面請求,遞交主席,並註明姓名或議席號數。

(二)聲明發言性質:

出席人取得發言地位後,須首先聲明其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三)發言先後之指定:

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後次序。主席指定發言人次序時,得參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發言:
1.原提案人有所補充或解釋者。
2.就討論之議案,發言最少,或尚未發言者。
3.距離主席較遠者。

(四)發言次數及時間:

1.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二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2.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項之報告,經主席許可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3.出席人如須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取得主席許可為之。必要時,主席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附表決。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