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之表決
作者:陳文欽
(一)表決之方式: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1.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2.起立表決。
3.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4.唱名表決:
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5.投票表決:
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二)通過與無異議認可:
1.通過:
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
2.無異議認可:
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1) 宣讀會議程序。
(2) 宣讀前次會議記錄。
(3) 依照預定時間宣佈散會或休息。
(4) 例行之報告。
(三)兩面俱呈: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佈其結果。
權宜問題、秩序問題
申訴:
1.權宜問題及秩序問題之當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行裁定,不服主席之裁定者,得提出申訴。
2.申訴須有附議,始得成立。
3.申訴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維持主席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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