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不足額處理
作者:陳文欽不足額處理
1.開會時間已至
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2.因天災人禍
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為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3.會議進行中
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會議程序
1.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1) 推選主席。(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2) 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已另印發議事日程者,此項從略。)
(3) 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2.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2) 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3) 委員會或委員報告。(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4) 其他報告。(如有其他各種報告,應將報告之事或報告人,一一列舉,無則從略)
(5) 以上各款報告完畢後,得對上次決議之情形,或其他會務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3.討論事項:
(1) 前會遺留之事項。(如前會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須於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2)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 臨時動議。
(4) 選舉。(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
(5)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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