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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之通則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適用範圍(第1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會計法之規定。
二、關於會計事務之監督與指導(第2條)
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與指導。
三、會計事務與性質分類
(一)會計事務(第3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下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1.預算之成立、分配、執行。
2.歲入之徵課或收入。
3.債權、債務之發生、處理、清償。
4.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5.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6.政事費用、事業成本及歲計餘絀之計算。
7.營業成本與損益之計算及歲計盈虧之處理。
8.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
(二)性質分類(第4條第1項)
第3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下列五類:
1.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謂公務機關一般之會計事務。
2.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謂特種公務機關除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外,所辦之會計事務。
3.公有事業之會計事務 :
謂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4.公有營業之會計事務:
謂公有營業機關之會計事務。
5.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謂有非常性質之事件,及其他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事件,其主辦機關或臨時組織對於處理該事件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定義(審計法第47條)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下:
1.政府獨資經營者。
2.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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