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與內容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與內容

(一)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

1.中央總會計制度(第18條第1項)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2.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第18條第2項)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3.各機關之會計制度

(1)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第18條第3項)

(2)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第18條第4項)

4.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第18條第5項)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二)會計制度之內容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設計,應明定下列各項:(第19條)

1.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2.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3.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4.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5.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6.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7.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8.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會計報告之目的、分類、編造與減少或合併

(一)目的(第21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下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1.對外報告:

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2.對內報告:

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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