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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與內容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
1.中央總會計制度(第18條第1項)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2.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第18條第2項)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3.各機關之會計制度
(1)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第18條第3項)
(2)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應經各關係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會商後始得核定;修正時亦同。(第18條第4項)
4.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第18條第5項)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與會計事務處理之一致規定,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之。
(二)會計制度之內容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設計,應明定下列各項:(第19條)
1.各會計制度應實施之機關範圍。
2.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
3.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
4.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
5.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
6.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
7.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8.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
會計報告之目的、分類、編造與減少或合併
(一)目的(第21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下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1.對外報告:
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2.對內報告:
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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