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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人事保障
與監督、指揮
(一)人事保障(第104條)
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及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二)監督、指揮
1.會計人員(第106條)
(1)各該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會計事務,由各該管主計機關派駐之主辦會計人員綜理、監督、指揮之。
(2)主計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各機關視察會計制度之實施狀況,與會計人員之辦理情形。
2.佐理人員(第107條)
各機關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之佐理人員,均應由主計機關派充,除直接對於第一百零六條主辦會計人員負責外,並依其性質,分別對於各類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負責,而受其指揮。
二、會計費用(第105條)
(一)一般費用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
(二)專案業務費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專案業務費,得列入該管主計機關之預算。
三、會計事務之合併或委託辦理(第108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種會計事務,在事務簡單之機關得合併或委託辦理。但會計事務設有專員辦理者,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四、會計檔案
(一)移交保管(第109條第1項)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後,應由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但使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所用之儲存體,得另行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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