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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程序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程序原則
(一)記帳
1.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憑證。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第58條)
2.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第58條)
3.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星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第59條)
(二)過帳
1.除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轉帳傳票外,各種傳票於記入序時帳簿時,設有明細分類帳簿者,並應同時記入關係之明細分類帳簿。(第62條第1項)
2.特種序時帳簿之按期結算,應過入總分類帳簿者,應先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記入普通序時帳簿,始行過帳。但特種序時帳簿僅為現金出納序時帳簿一種者,得直接過入總分類帳簿。(第62條第2項)
3.公務財物、特種財物,應就其明細分類帳簿按期結算,以其結數造具轉帳傳票,過入另設之統制帳簿。(第62條第3項)
二、公有營業之折舊(第60條)
公有營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三、成本會計事務(第61條)
成本會計事務,對於成本要素,應為詳備之紀錄及精密之計算,分別編造明細報告表,並比較分析其增減原因。
四、特種序時帳簿、普通序時帳簿之結總時期
(一)特種序時帳簿(第63條第1項)
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下列時期結總:
1.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2.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
3.機關或基金結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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