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稿應注意事項

作者:郭妍

會稿應注意事項

鐵路特考
(一)凡先簽後稿之案件

已於擬辦時會核者,如稿內所敘與會核時並無出入,應不再送會,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二)各單位於其他單位

送會之簽稿,如有意見應即提出,如未提出意見,一經會簽,即認為同意,應共同負責。

(三)會稿單位

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主辦單位綜合修改後,再送決定,會銜者亦同。

(四)非政策性之緊急文稿

為爭取時效,得先發後會。

閱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簽稿

是否相符。

(二)前後案情

是否連貫。

(三)有關單位

已否會洽。

(四)程式、數字、名稱、標點符號

及引用法規條文等是否正確。

(五)文字

是否通順。

(六)措詞

是否恰當。

(七)有無

錯別字。

(八)對於文稿內容

如有不同意見,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或加簽陳請長官核示,不宜逕行批改。

判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稿

之判行按分層負責之規定辦理。

(二)宜注意每一文稿之內容

各單位間文稿有無矛盾、重複或不符等情形。

(三)對陳判之文稿

應明確批示。同意發文,批示「發」;認為無繕發必要尚須考慮者,宜作「不發」或「緩發」之批示。

(四)重要文稿之陳判

應由主辦人員或單位主管親自遞送。

(五)決行時

如有疑義,應即召集承辦人員及核稿人員研議,即時決定明確批示。

回稿、清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稿件

於送會或陳判過程中,如改動較多或較為重大,或有其他原因者,會核或核決人員宜將稿件退回原承辦人員閱後,再行送繕。

(二)文稿增刪修改過多者

應送還原承辦人員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稿之後,再陳核判。其已會核會簽者,不必再會核簽。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