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上位概念之行政主體(國家法人)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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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位概念之行政主體(國家法人)

行政主體之類型:國家

為最上位概念之行政主體(國家法人)

1.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家本身即為全體國民集體意志之表現,於公行政領域中,殊難想像有地位高於國家之主體存在。而為了實行行政之目的,只有賦予國家法律上人格,才能使其參與法律生活並遂行行政目的。

2.國家為最高位階之「原生性行政主體(國家法人)」。

3.其他種類的行政主體,皆源自於國家而衍生,又稱為「衍生性行政主體」或「衍生性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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