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期貨交易法規

作者:林三元

日本期貨交易法規

日本

一、法令規範

在日本,不同之期貨交易商品適用下列之不同的期貨法規:
(一)商品期貨商品期貨交易法
(二)有價證券暨期貨交易金融商品交易法
(三)外幣期貨、利率期貨金融商品交易法(原為金融期貨交易法改名)

二、主管機關

日本期貨主管機關視不同商品分由不同單位監理:
(一)商品期貨經濟產業省(工業品)、農林水產省(農產品)
(二)證券暨金融期貨金融廳

三、交易結算機構

(一)商品期貨交易所
1.商品期貨交易所採會員制與公司制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兩種。
2.會員制交易所得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制:與金融商品交易法所規範之交易所相同,其會員制交易所可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制交易所。
3.商品期貨交易所採股份有限公司制者,單一股東持股比率不得超過已發行股票總額之百分之五。
(二)金融期貨交易所
目前日本唯一之金融期貨交易所—東京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TIFFE)。
1.依據金融期貨交易法所設立。(現為金融商品交易法)
2.金融期貨交易所採會員制與公司制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兩種。
3.會員制交易所可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制交易所。
4.名稱應標明「金融期貨交易所」字樣。
(三)結算機構
日本商品結算所(JCCH)成立於2005年5月1日。

四、自律組織

(一)日本商品期貨交易協會
簡稱為「日商協」,於1991年成立之財團法人組織,成立目的為保護投資人與促進商品期貨經紀業務之發展,並負責業務員資格考試。
(二)日本金融期貨協會(FFAT)
主要為金融期貨經紀商之自律機構。

五、商品期貨經紀商

(一)重要之期貨經紀商財務標準比例
1.最低淨資產總額比率限制:
不得低於120%。
2.委託人應收帳款比率:
即委託人應收帳款/淨資產額之比例應在80%以下。
(二)經營之許可
其辦理交易受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此執照每6年更新1次,逾期無效
(三)財務報告:
期貨經紀商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並應於會計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六、業務員

(一)商品期貨業務員
1.資格:
須參加日本商品期貨交易協會所舉辦之資格考,取得期貨業務員證照,在參加考試前須接受公司內部或商品期貨交易協會舉辦之講習會3個月的職前訓練後,始得報考。
2.業務員之登錄:
取得業務員證照後,應向日本商品期貨交易協會辦理登記,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客戶之委託。
3.執照之有效期限:為6年。
4.在職訓練:
證照有效期限到期前1年,應參加日本商品期貨交易協會所舉辦之登錄更新講習會。
(二)證券期貨業務員
1.有效期限:
日本證券期貨交易業務員證照,其登記有效期限為5年。
2.更新研修:
日本證券期貨業務員,於證照有效期限滿1年前,須參加日本證券協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更新研修課程。

七、金融商品交易法

(一)日本於2006年6月14日頒布「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原有的證券交易法,對股票、債券、外匯存款等風險性金融產品進行一元化管理。
(二)證券結算機構:
日本證券結算公司(Japan Securities Settlement & Custody, JSSC) 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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