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九)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之處理(九)

遺失事故之處理

一、共同處理原則
1.應立即向當地管區警察局或公安報案,取得報案證明。
2.依規定通報並請求協助。
3.團員無法隨團旅行時(留在當地等候、前往次一旅遊地、直接返國時)。
(1)派員協助:
請國外代理旅行社人員協助其取得所須證件及安排食宿交通,並詢問旅客須否翻譯服務。
(2)安排後續行程:
視實際狀況安排團員到次一旅遊點與團體會合,或安排團員直接返國。
(3)提供國外代理旅行社及帶團人員的聯絡電話。
4.遺失證照時,帶團人員應拒絕旅客嘗試非法闖關之要求,以避免闖關失敗時的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行程中團員護照被搶、被竊或遺失
1.聯絡我國駐外使館單位,申請補發護照。
(1)須告知遺失者的護照資料(姓名、生日、護照號碼、發照日、發照地)。
(2)時間緊迫,即將搭乘直飛班機返國,不再入境其他國家者,可向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
2.請旅客備妥相片2張。
3.於駐外使館上班時間陪同旅客前往辦理必要手續。
(1)應備文件:
報案證明、相片2張、遺失或被搶者之護照資料(或護照影本)。最好能再提供機票及團體名單、行程表。
(2)申辦費用:折合36元美金之當地幣。
(3)所須時間:一般約需2-3個工作天。
(4)於大陸地區遺失、被偷、被搶時,需再次提醒旅客回台後要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才能申請補發護照。
三、行程中團員簽證被搶、被竊或遺失
1.查出簽證批准的號碼、地點、日期。
2.詢問能否補發簽證?需備資料為何?
(1)透過國外代理旅行社詢問能否先於團體所在國申請,或前往下一國再申請補發。
(2)若時間緊迫,僅能尋求落地簽證的可能時,可請國外代理旅行社作保,出示團體名單、機票等文件,證明遺失簽證者是團體之一員。
四、行程中遺失機票
1.遺失電子機票收據可提供機票號碼、持票人姓名、搭乘日期、航班、訂位記錄(PNR)、航空公司會員卡號等資料,以便於查詢並辦理劃位報到。
2.遺失實體機票:
(1)如為整套團體票遺失,通報公司,獲得原開票之航空公司允許後,由離團體最近的分公司重新再開一套機票。
(2)旅客遺失機票:
A.通知公司機票遺失,請公司查出遺失者票號及英文姓名。
B.陪同旅客到當地航空公司申報遺失:
a.持報案證明,並當場填妥Lost Ticket Refund Application And Indemnity Agreement申請表,同時註明新機票票號。
b.重新買一張該航空公司機票,以替代遺失機票。
c.如旅客無力支付票款,可請求航空公司以電報確認後,發給替代機票,或將電報資料註記於訂位記錄(PNR),旅客即可持電報影本登機。注意:此方式是否可行及手續費金額視各航空公司而不同。
(3)返國後申請退費方法:
A.備妥:
Lost Ticket申請表、重新買的機票票根、旅客之護照影本、被遺失的機票原開票憑證。
B.申請對象:
透過原開票之旅行社向航空公司申請。
C.所須時間:
約6個月,視各航空公司規定不同。 
(4)退還金額:
A.被遺失的機票在航空公司規定期間內無使用或辦理退票記錄,且未開立替代機票時,將退還被遺失的機票票款。注意:機票被遺失前若已使用部分航段,則未搭航段之退票價值需依航空公司解釋為準。
B.如有重買替代機票,則退還替代機票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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