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運送與服務

作者:陳雲飛

旅客運送與服務

(一)車站應公告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車站公告下列事項,變更時亦同:

1.旅客須知。

2.路網圖

暨車站相關資訊。

3.車票

種類、票價表。

4.營業

時間。

5.首末班車

時刻及尖、離峰班距。

6.經

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7.其他

相關事項。

(二)旅客運送服務之拒絕或中止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或中止運送:

1.違反

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須知者。

2.依法令

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者。

3.騷擾他人

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

4.未著衣物

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者。

5.需他人護送之旅客

而無護送人陪同者。

6.隨身攜帶物品

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者。

以上情形,營運機構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應予退還。

(三)旅客運送服務之中斷

1.營運機構除因有危及旅客運送安全之事故

災害、罷工事由或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中斷旅客運送服務。

2.營運機構因故中斷旅客運送時

應即告知旅客並通報主管機關,並於相關車站公告其事由。前述情形,營運機構應提供替代運送服務或退還當次已支付之全部票價。

(四)旅客運送章則

營運機構應就下列與旅客搭乘之相關事項擬訂旅客運送章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1.旅客運送

包括旅客應遵守之旅客須知、拒絕運送之事由、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旅客權益受損之補償規定、中斷旅客運送之處置及其他旅客運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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