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50條之1)

作者:夏進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50條之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1項)

1.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2.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3.違反第44條第3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二)有前項情形之一者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第2項)

(三)未滿十四歲之人

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第3項)

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51條)

(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1項)

1.違反第30條規定,僱用未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修護者。

2.違反第34條所定監督實施辦法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3.違反第35條第1項或第39條規定者。

4.違反第35條第2項或第3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5.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35條第2項之檢閱文件帳冊者。

6.違反第37條規定,未經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者。

7.違反第41條規定或未依第42條規定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與管理致發生行車事故者。

8.違反第44條第1項規定,未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者。

9.未依第47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或提存保證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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