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50條之1)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50條之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1項)

(1)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2)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3)違反第44條第3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2.有前項情形之一者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第2項)

3.未滿十四歲之人

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第3項)

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51條)

1.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1項)

(1)違反第30條規定,僱用未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修護者。

(2)違反第34條所定監督實施辦法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3)違反第35條第1項或第39條規定者。

(4)違反第35條第2項或第3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5)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35條第2項之檢閱文件帳冊者。

(6)違反第37條規定,未經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者。

2.有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情形之一

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第2項)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