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流程管理
作者:郭妍
一、公文處理應重視時效及品質
全面全程實施管制,促使公文依限辦結。
公文處理之權責劃分、時限、管制、計算標準、稽催、檢核、教育與宣導、時效統計等相關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二、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1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速件:3日。
3.普通件:6日。
4.限期公文:
(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監察案件
依據「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人民申請案件
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五)人民陳情案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章、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訴願案件
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三、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公文處理時限
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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