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及防毒設施

作者:陳文欽

救護及防毒設施

鐵路特考

1.設置急救藥品及器材。
2.設置必要之防毒器材及化、生、放偵檢儀器。
3.設置消毒藥品及器材。
4.舉辦急救、防毒及化、生、放偵檢之訓練演習。

警備管制設施

1.各機關對外通路及門戶以必需者為限,非必要者應予阻絕或封閉。
2.各機關使用之空地廣場,宜以圍牆界定其範圍。
3.重要設施及通路、門戶、避難處所,應適當配置警衛崗哨或專人監管。
4.各機關對於重要設施及建築物,必要時得實施偽裝或掩蔽。
5.防空警報、燈火及音響之管制事項,應依照民防法、防空演習實施辦法啟動發布之規定辦理。

防護行動要領如下:

(一)空襲警報發布後

1.防護團編組勤務人員應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待命執行各項防護勤務
2.未納入防護團編組人員,一律按既定計畫,迅速進入避難處所
3.主管及值勤(日)人員應巡察內外環境,督導各項防護勤務之執行
4.隨時與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及警察單位保持聯絡,以瞭解妥處各項狀況

(二)敵機襲擊時

1.敵機臨空時應嚴格管制人車活動,全面保持警戒狀態
2.本機關遭受炸射時,防護團各勤務班應立即展開救護行動,並通報當地後備司令部
3.鄰近地區遭受炸射時,防護團得視當時狀況做適當之支援救護工作
4.本機關遭受毒氣或其他核、生、化戰劑攻擊時,除將所有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外,並依災害防救有關法令通報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派員支援處理

(三)空襲警報解除後

1.防護團人員繼續執行管制、消防、消毒、救護及清理現場等工作,俟全部完成後解除任務
2.全面復原,清理傷亡情形,辦理送醫及善後工作
3.清查財務毀損情形,陳報上級機關
4.清查公文檔案,恢復正常作業
5.在空襲期間所有工作人員,有功者應予獎勵,有過者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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