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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教示記載錯誤之行政處分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救濟教示記載錯誤之行政處分
1. 違法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來說,關於救濟教示未記載或記載錯誤的瑕疵,有特別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僅是單純
的無效、得撤銷或得補正等,而是一種類似擬制的處理方式,算是一種變體的瑕疵效果。
2. 行政程序法第98條:救濟期間記載錯誤
(1)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2)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
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
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 行政程序法第99條:處分機關記載錯誤
(1)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
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2)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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