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執行力模式

作者:唐恩

政策執行力模式

政策執行力模式

根據愛德華三世(G. C. Edwards,III)的看法,政策制訂者的意圖無法實現的原因在於「缺乏政策執行」。他認為政策執行有四項主要變數:

1. 溝通:
有效的溝通為政策執行的首要條件。換言之,執行內容與命令如果愈能清晰地傳達,則政策執行所受的阻礙將愈少,也就愈能收到預期的執行效果。

2. 資源:
充分的資源提供,也是成功執行政策的必要條件之一。大致上來說,政策執行所涉及的資源包括人員、經費、資訊、設備與權威等五種。

3. 執行者意向:
由於政策執行人員通常具有相當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他們對政策所持的態度影響政策執行甚鉅。

4. 機關結構:
又稱為「官僚結構」,意指執行機關在結構及運作上,具有兩項特性,會影響政策執行的成敗:
(1) 標準作業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ess,SOP):
行政機關為有效處理繁雜的日常事務,所發展出來的一套例行化的慣例規則,稱為「標準作業程序」。如果機關訂有此一作業程序,將有利於政策的執行。但亦有不利之影響,例如限制執行人員執行的能力,造成行為本身缺乏彈性,無法適應客觀環境變化的要求。
(2) 執行權責分散化(Fragmentation):
政策的執行權責如果分散由不同的機關負責,常會因為事權不專而導致政策執行成效不彰,或甚至失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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