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化

作者:林瑋

政治文化

(內容整理自呂亞力、張明貴、M. Roskin和R. Cord以及楊日清等譯的政治學)

政治文化的內涵

政治文化意指以諸如政黨、政府、憲法等政治目標的「取向型態」,其透過信念、符號和價值表現出來。政治文化不同於民意,是種長期累積下來的價值,而非某人對特定政策和問題的反應。不同學者亦對之提出不同定義。
一、阿奧蒙(Gabriel A. Almond)
政治文化的定義是:「每一個政治體系皆鑲嵌於某種對政治行動取向的特定模式中。」
二、佛巴(Sidney Verba)
政治文化的定義則是:「由包括經驗性的信仰、表達的符號以及價值觀三者所交織而成的一個體系。我們稱政治文化為體系,因為我們假定一個社會之內諸觀念、情感和態度,並不是偶爾或雜亂無章的。」

政治文化的分類與公民文化

一、政治文化的類別
阿奧蒙與佛巴共同出版《公民文化》,他們依照認知、情感與評價三個面向,以及政治體系、政治輸入、政治輸出以及民眾的自我能力,將政治文化劃分為地方型、臣屬型以及參與型政治文化。不過,這三種政治文化的區分純屬理論上的分類,實際上,各國或各地的政治文化同時混雜了這三種。
(一)地方型政治文化
地方型政治文化,其社會分工程度較低,常常是部落領袖集政治-經濟-宗教大權於一身,並沒有專職的政治角色出現。該政治文化體系中的人民在政治取向上與其宗教與社會行為取向並無差異,其對於政治體系、政治輸入、政治輸出以及自我政治能力並沒有特別的期望。
(二)臣屬型政治文化
臣屬型的人民對於政治體系以及政治輸出,具有相當的認知,但在情感上是相當消極的。而在政治輸入以及自我參與的能力上,人民在認知、情感以及評價上,都相當被動或是疏離。
(三)參與型政治文化
參與型的人民在政治體系、政治輸入、政治輸出以及自我能力上,皆具備認知、情感與評價的能力。
二、公民文化
在阿奧蒙和佛巴的《公民文化》一書中提出,公民文化是上述三種類型的綜合,調和了政治過程中公民參與和政府治理的必要性。民主的穩定性受到政治文化的影響,公民文化的特色是將公民的積極性與消極性予以融合,使政府在承擔義務和施政表現上能達到平衡。
在他們的實證研究中,英美兩國最接近公民文化,同時呈現出參與型和臣屬型兩種政治文化。
三、政治次文化
主流文化是一國之內的團體所共享一般或標準的政治文化,但是當某一特定團體的分疏性夠強,則會培育出次文化(subculture),也就是在主流文化中的少數文化。例如,美國的非洲裔黑人文化和魁北克法語區的文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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