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選舉和政治行為(三)

作者:林瑋

政治學-選舉和政治行為(三)

選舉制度的分類

選舉制度依選舉規則區分為多數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制。以下逐一說明。
一、多數代表制
(一)相對多數代表制(plurality systems 或 majority systems)
在此制度下,不論候選人得票數量多少,只要有一名候選人的得票數高於其他的候選人,即使只是多一票也是由這位領先的候選人取得席位。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
該選區只有一個應選名額,且採取相對多數決制,也就是得票數最高者當選,所以也稱為第一位領先者當選制度(the first - Past - the - post, FPTP )。
2.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制
該選區的應選名額卻是複數名額,這樣的選制設計又可以依照選票結構區分為三種:
(1)全額連記法(block vote)
提供選民與應選名額相同的選票數,目前我國人民團體內部的選舉方式,以全額連記為原則,限制連記為例外。
(2)限制連記法(limited vote)
限制連記法則提供選民少於應選名額的選票數。
(3)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multi - member district , single non - transferable vote , MMD、SNTV)
不論應選名額為多少,選民只有一張選票,投票給一位候選人,且候選人不能把多餘的選票轉移給其他候選人。
(二)絕對多數決制
候選人必須贏得絕對多數的數量(通常是得票要超過半數以上),方能勝選。目前依投票方式可分為兩類:
1.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選民須在選票上標示自己對候選人的偏好順序,如果有一候選人得到超過半數的第一偏好選票數,即可取得席位,如果第一次開票結果沒有候選人贏得過半數的第一偏好選票,則將候選人當中獲得第一偏好選票最少的候選人淘汰,並且將該被淘汰候選人選票中的第二偏好分配給其他候選人,這些選票則可以視為被分配到選票的候選人之第一偏好選票,此時如有任何一人加總之後居於領先且第一偏好的票數過半,則由該候選人取得席位,如經此程序仍無人取得多數選票,則重複前述動作將獲得第一偏好選票次少的候選人淘汰,並將其第二偏好選票再如前述分給其他候選人,直到有人當選為止。
2.兩輪投票制(run – off election)
在兩輪投票制下,選民可能要投兩次票。在第一輪投票時,如果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的有效票,該候選人即當選。如沒有任何候選人的得票數達到過半數,則會舉行第二輪的投票,而為了避免第二次的投票結果仍然像第一次選舉一樣無法產生一個得票居絕對多數的候選人,因此在舉行第二次投票前,常以候選人在第一輪得票的順序來決定有資格進入第二輪選舉的候選人名單。
在法國的總統大選,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最高票的前兩位候選人才有資格進入第二輪決選,但是在國會議員選舉,在第一輪投票只要得票超過12.5%,就有資格參加第二輪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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