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立法部門

作者:林瑋

政治學-立法部門

立法機關的類別

一、一院制
(一)定義
只有一個單一國會,由人民選舉產生,單獨行使立法機關的職權。
(二)採取一院制的理由
1.欠缺採用兩院制的歷史背景
2.追求立法效率
(三)一院制的優點
1.避免立法過程的複雜性
2.責任分明,不會在兩院之間相互推托
3.減少選舉成本
(四)一院制的缺點
1.立法機關在制定政策時,較無全面性的觀點
2.在聯邦體制中,小邦相對失利
3.無法涵蓋多數民意
二、兩院制
(一)定義
由兩個平等的議會所構成立法權的分散,通常上院代表階級或聯邦國家下的各州,下院代表人民。
(二)採取兩院制的理由
1.聯邦制國家,為平衡各邦的利益而設。
2.強調議會間的制衡,實踐憲政主義。
(三)兩院制的優點
1.第二院可制衡第一院,預防多數暴力。
2.兩院制國會可有效制衡行政機關。
3.兩院制擴大了代表性基礎,使每一院表達不同範圍的利益,並反應不同團體的需求。
4.第二院可確保法案受到充分審議。
5.第二院可擔任憲法的護衛者,爭取時間進行公共辯論。
(四)兩院制的缺點
1.第二院造成立法過程不必要的困難和複雜。
2.當第二院並非人民直選產生,可能會阻礙民主政治的發展。
3.兩院制可能造成立法機關間的衝突,形成政府的僵局。
4.兩院制的最終立法權可能落在聯席委員會手中,窄化政策制定管道。
5.第二院為堅守憲法,可能偏袒社會精英的利益,造成保守的政治偏袒。
6.兩院制可能造成立法權的分裂,為預防制度上的僵局,各國的作法不一。美國採國會聯席委員會,由兩院資深議員組成,並得到授權以達成妥協協議。在德國,在涉及憲政問題以及各邦事務,兩院無法取得共識時,便將問題交託給上下議院協調委員會,成員由兩院以同等比例產生。

立法部門的功能

一、制定法律
立法部門首要的功能就是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而整個立法程序包括:
(一)提出法案《一讀》
在這個階段,僅決定該提案能否順利提出,送交委員會審理。儘管提案權是平等的,不過,法案本身,卻因提案者而有差別。在內閣制,法案分為政府法案和議員法案,前者較後者容易在國會中通過;在總統制,雖無政府法案和議員法案之別,但卻有行政法案,即是獲得總統支持的並由同黨議員推動的法案,則較易通過。
各國對一讀的方式有異。在美國,國會議員將法案投入秘書處即完成提案手續。在我國,政府或立委提出議案(15人以上連署),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由主席宣讀標題,並決定交付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後即完成一讀。
(二)委員會審議
委員會對法案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對於那一個法案能成為法律,委員會具有決定權。
國會委員會的功能:
1.委員會成立可能是為了較詳細的考量立法措施或財政提案。這樣的設計不僅有助於減輕院會的立法負擔,而且可比院會採取更徹底與精確的審查。
2.委員會可能為調查政府行政與監督行政權運作而設立。這類委員會須為常設且專門化,因為他們必須具備勘與行政部門相比擬的詳細知識與專業能力,才能有效地行使職權。
具特定目的之委員會可能用來調查大眾所關心的事務。
(三)總辯論《二讀》
經由委員會審議後的法案,被送交院會進行討論,在這個階段,議員得對法案提出修正,若通過這個程序,連同審查意見將被送交三讀。
(四)最後通過《三讀》
在這個階段,法案業經討論、通過,因此議員僅能對文字作修改,不能修改內容。若最後表決通過,則表示國會同意成為法律。
(五)行政機關的行動
法案經國會同意通過後,須咨送行政機關,以獲得正式同意。在內閣制國家,內閣總理必須接受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但在總統制國家,總統有權否決(veto)法案。若總統否決了法案,以美國為例,國會必須獲得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多數的支持,才能使該法案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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