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立法部門(二)

作者:林瑋

政治學-立法部門(二)

立法部門的功能

二、制憲與修憲
在多數民主國家中,立法部門都有部分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可概分為:
(一)立法部門是唯一有權可修正憲法的機關。
(二)由立法部門提出修憲案,再交付公民投票決定批准與否。
(三)由立法部門提出,再交付各州議會或州制憲代表大會決定批准與否。
三、選舉功能
在多數民主國家中,立法部門負起批准高級行政官員任命的責任,包括在內閣制下選舉總理,在總統制下批准政務官員的任命。
四、財政功能
多數民主國家,政府財政預算的編列屬行政機關,但必須是經立法機關同意的預算,行政機關才能動用。因此,立法機關握有替人民看緊荷包的基本權力。
五、行政功能
立法機關除了通過預算案之外,還須對行政機關所提出的任命案,條約案等批准同意。
六、司法功能
有些國家的立法機關具有司法性質的權力,也就是,國會有權得彈劾政府官員。通常,彈劾案需要立法機關的特別多數才能通過,例如,美國彈劾案成立需獲得參議院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支持。若最後彈劾案通過,該名政府官員必須去職。
七、調查功能
立法機關可針對行政機關官員的作為提出調查。調查結果的報告有時會促成既存法制或行政實務的變革。
八、資訊告知功能
立法部門在進行調查之後,通常會將調查結果,告知政府單位或公布給一般大眾知悉,例如聽證會。美國聽證會的運作,有幾個不同的目標:
(一)調查性聽證會。
(二)諮詢性聽證會。
(三)用人同意的聽證會。
九、監督功能
國會議員透過以下幾項職權的行使,可監督行政部門。
(一)質詢。
(二)不信任投票。
(三)彈劾。
(四)調查。

立法權衰弱的原因

一、結構性的不利
國會面臨兩個結構上的限制:
(一)國會由各政黨組成,政黨政治使得民眾注意政黨的發展和政見而忽略國會。
(二)國會是合議制,因此單獨議員並無權力。
二、專業的缺乏
國會議員的專業性相較行政機關來說較低,使得民眾或利益團體較注重行政機關。
三、心理上的不利
行政機關,尤其是總統,比較能吸引民眾的注意力,較忽略國會。
四、缺席
國會議員因選民服務,時常缺席院會,造成立法效率低落,引起民眾反感。
五、換血的問題
國會議員大多能連選連任成功,使得新人進入國會不易。
六、國會兩難
當國家發生事故時,民眾多希望政府能有所作為,而資源和權力都集中在行政機關,自然較易引起注意。相對的,雖然國會在民主理論中扮演關鍵角色,但強調分權制衡的國會,在需要政府支援時,卻無權作任何事。
七、有紀律的政黨興起
十九世紀末,政黨結構由鬆散趨於紀律嚴明,議員代表選民的角色削弱。政黨取代國會成為代表民意的主要代理者,國會為辯論殿堂的功能,因議員對政黨忠誠及政黨能支配議員投票而降低。
八、利益團體的替代作用
利益團體為了使有利於成員的政策法案通過,透過遊說等方法影響行政、立法,甚至司法機關的決定。當國會對政策形成過程的影響力下降之際,組織化的利益團體為民眾提供了替代性的代表機制,使得人民對利益團體的期待與支持有超過國會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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