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政黨體系(三)

作者:林瑋

政治學-政黨體系(三)

政黨與政府形成

多黨制易形成聯合政府,但聯合政府的形式有所不同,計有:
一、最小獲勝聯盟(Minimal winning coalition)
在此原則下較大的政黨在組成政府時,其原則是儘量讓該黨掌握最多的政府職位,因此,當其尋求其他政黨伙伴時,會考量在國會中尋求「最經濟」的過半數政黨聯盟,避免太多政黨進入政府分享政治職位,在此原則下,聯合政府的政黨數就不會太多,較大政黨也有較大的權力分配政府職位。
二、少數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
少數政府是指,政府的組成由沒有在國會取得半數席位以上的政黨來組成。或是由沒有在國會取得過半席位的政黨聯盟組成政府,形成多政黨少數聯合政府(multi 一 party minority government)。造成少數政府得以出現原因在於其特有的政策決定模式,由於部分國家重要決策的場合在於委員會,而非在國會。為增加影響政策的能力,在野黨認知到,只要加入委員會即可,無須加入執政聯盟,便可以表達與實現其政治立場與政策。
三、超量聯合政府(Oversized coalitional government)
相較於最小獲勝聯盟,超量聯合政府當中的聯盟政黨,其國會總席次遠高於過半數的席次,因此,如果聯盟中的一些政黨決定離開此一聯盟時,聯合政府仍然可取運作,並不會因而導致聯合政府的倒臺。當然,較大的政黨組成此種超量聯合政府時,也比較無法獨享太多的政治權力,在多數情形下,超量聯合政府的組成常與該國政治情勢有密切關係,如實行共識型(consensus)或協和式型(consociational)的瑞士、比利時、荷蘭等,強調政治共識的形成;或是強調政治穩定的義大利等,其政治歷史當中也出現過超量聯合政府的形式。
四、大聯合政府(Grand coalitional government)
組成聯合政府的政黨數量高於超量聯合政府,不強調大黨對權力的掌握,但強調藉由權力的分享已換取更多政黨的合作,此種情形經常發生在國家面臨劇烈變故的時期,如國家分裂、對外戰爭或是發生重大災難時,各個政黨不論意識型態或是政策立場,皆強調建立共識與解決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大聯合政府也可以視為是超量聯合政府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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