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政府體制(四)

作者:林瑋

政治學-政府體制(四)

內閣制的起源

內閣制肇始於英國,強調議會至上,政府由國會中的多數黨或多數聯盟所組成。政府的基礎是國會中多數議員的支持與信任,假若,一旦政府失去多數支持,政府即需改組重整。

內閣制的簡介

一、內閣制的特徵
(一)虛位元首(Titular Head)
形式上英王仍擁有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權,實際上他除了名義上代表國家,對政治處超然地位,不作決策,不參與黨爭,也不負政治責任。虛位元首須遵守的原則主要有三:
1.元首任命閣揆及閣員,無選擇之自由,必須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閣揆,若無多數黨,亦應任命最能聯合友黨的領袖組閣,並由閣揆決定閣員名單。元首的責任是任命一位能獲議會多數支持的閣揆,而非挑選他所關愛的人來組閣。
2.內閣總辭或提請解散議會,元首不得挽留或拒絕,概由閣揆決定,元首宣布而已。
3.法律由內閣提案,議會三讀通過。已經閣揆副署簽名同意者,元首不得拒絕公布或覆議。而未經閣揆副署之法令,元首公布亦無效。
(二)國會至上
英國國會可以制定任何議題的法律,國會通過的法律在位階上是最高的,司法機關沒有司法審查權推翻國會通過的法律案。
(三)行政與立法部門的權力融合
英國的立法部門主要是平民院(下議院),而行政部門亦由擔任平民院的議員選舉產生,以獲得國會多數信任的前提下得繼續擔任行政部門的官員。政府的行政權力由閣揆和各部會首長共同行使,直到改選或失去國會多數信任為止。英國內閣採「集體責任制」,意即內閣成員都要為任何單一閣員的行為負責,共同承擔政治責任。
(四)內閣和國會既合作又對抗
由於內閣是由國會中的多數黨或多數聯盟所組成的,若沒有國會的多數的支持,根據內閣制的規定,就必須重新組閣或重新選舉以尋求民意。因此,為求內閣的穩定,內閣和國會必須合作,通過一些關鍵性的法案,但同時,國會與內閣亦對抗,一來爭取自身偏好的法案,二來,期望自身能有機會組閣。
(五)政黨政府
英國存在著強勢的政黨政府,政黨的黨紀嚴密,黨員必須依據政黨的決定投票,個別黨員若不服黨紀,可能面臨不被提名的風險。
(六)政治傳統
英國是個注重政治傳統的國家,包括大憲章、權利法案、改革法案等重要文獻,以及反對黨是個「忠誠反對黨」的政治角色。
(七)國會的決議需閣揆/內閣的副署,方可生效
與總統制相同,國會通過的法案需要閣揆/內閣副署方能生效,但不同的是,閣揆/內閣沒有否決權,不能否決國會的決議。
二、內閣制重要的專有名詞
(一)影子內閣
在內閣制中,由於內閣隨時都可能會被替換,因此,在野黨通常有預備好,對應的各部會首長人選,這些人被稱之為影子內閣。在平時,負責監督各部會,若有機會組閣,則為各部會首長。
(二)後排議員
內閣制國家中,並非執政黨內所有國會議員都是內閣成員,凡非內閣成員的議員都稱之為後排議員。
(三)不信任投票
一種內閣制國家國會監督政府的方式。國會以投票的方式表達對內閣的信任程度,通常是針對內閣的政策或是閣員的行為。假若不信任投票通過,表示內閣已失去國會多數的信任,根據規定內閣必須總辭或者閣揆可呈請國家元首解散國會,重新選舉。
(四)建設性不信任投票
在德國為避免內閣的組成曠日廢時,因此規定國會的不信任案必須要有過半數議員選出新任總理後才能成立。
(五)敵對政治(adversary politics)
內閣制的核心在於政府和反對黨之間隨時處於「對抗狀態」。換言之,在內閣制的設計下,由多數黨所組成的政府負責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反對黨則在國會中負責回應與批評。
(六)聯合內閣(coalition cabinet)
在內閣制下,因為行政部門必須向立法部門負責,假若沒有任何政黨可以單獨控制國會過半數席次,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政黨組成內閣,共享權力並分攤責任,此即為聯合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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