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政府體制(六)

作者:林瑋

政治學-政府體制(六)

委員制的起源

委員制政府在現代政治學中已屬少數,僅在小國寡民、政務簡單的社會才能存在,目前只有瑞士採行委員制政府。因此,在介紹時亦以瑞士為主要說明的例子。

委員制的特徵

一、議會至上
議會是國家最高統治機關,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集中於議會。瑞士為聯邦國家,故設兩院。聯邦院(Council of State)代表各邦,由各邦普選或邦議會選舉產生,任期因邦而異,一至四年不等;民族院(Council of Nation)代表人民,按比例代表制選出,任期四年。兩院有平等之立法權,重大事項多以兩院聯席會議議決。其議決事項包括:
(一)七位執行委員、聯邦法官、戒嚴司令之選舉。
(二)議決法案及行政方針。
(三)撤銷執行委員會之違法命令。
(四)頒布赦免命令。
(五)宣戰、媾和、批准條約。
(六)頒布戒嚴及解嚴命令。
(七)仲裁各級政府之衝突等事務。
二、合議的執行委員會
分享行政權的執委會,設委員七人,分掌七個部,他們由議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執委會對法案及重要事項按合議制,多數決方式決定,其主要職權為執行,決策立法權全在議會,故執行委員不像政務官,倒像常任文官。議會選舉執委時,須顧及各邦地域及政黨實力之比例原則。
執行委員互選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但可隔屆再任,通常由兩人輪流擔任主席與副主席。主席與其他執行委員之行政權力無甚差異,但主席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元首形式上的權力,其正式頭銜為聯邦總統。
三、行政與立法之關係
就立憲精神而言,執行委員會隸屬聯邦議會,有執行責任,而無決策權力。執行委員得列席議會,為法案提出說明,並備諮詢。但執行委員無表決權,無須因議會不信任而辭職,亦無權對議會的決定要求覆議。
四、直接民主
對議會的修憲與立法權,公民可運用創制與複決加以控制。瑞士公民久受直接民權訓練,富有政治判斷能力。直接民權使公民具有最後決定權,迫使議會之議事運作不得不更加慎重,更加尊重民意。

委員制的優缺點

一、委員制的優點
(一)集體領導,防止獨裁
瑞士規定,重要事務需由委員會通過,並以委員會名義行之,主管委員不能單獨決定。
(二)權位平等,免於政爭
委員會僅為聯邦議會下之執行機關,各委員對主管事務沒有單獨決定的權力,自無政治鬥爭之動機。
(三)符合民治精神
委員會隸屬由人民選出之聯邦議會,這種將行政權置於立法權之下的制度設計,符合民治的精神。
二、委員制的缺點
(一)在執行效率上,因聯邦議會涉入太多,難免受到影響。
(二)委員職權平等,責任不明確。
(三)委員之間不易合作,政策不易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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