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政府體制(七)

作者:林瑋

政治學-政府體制(七)

雙首長制的起源

雙首長制起源於法國。法國鑒於第三和第四共和期間,國會過於強勢以致內閣多維持不久,故在第五共和憲法起草時,刻意削弱國會權力,加強行政權。因此最後通過的憲法,包含了強化總統的職權,維持內閣制基本架構,穩定內閣地位,削弱國會權力等重要原則。1962年,總統選舉方式更由選舉人團改為公民直選,使總統有強大的民意基礎。
不過,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上規定,總統與閣揆各有其行政權,總統統率三軍,主持國防會議,談判並批准條約,並由其扮演國家利益仲裁者角色;而總理有權「指導政府活動」,「政府決定並指導國家政策」,總理並任命文武官員,負責國防,確保法律之執行,顯見二者均有行政權,但界限模糊。

雙首長制的特徵

政治學者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指出雙首長制的特徵有五:
一、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期,有相當權力,主導國防、外交。
二、總統與閣揆共同享有行政權力,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三、在二元結構下,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國會不能以不信任或罷免方式逼迫總統下臺),同時必須經由政府(內閣)治理國事(總統之下無執行機關,仍須由總理之下的各部會執行)。
四、閣揆與內閣對總統獨立,對國會依賴,因國會多數之信任與支持而任職,亦因國會不信任而去職,其去留均由是否有國會多數的信任與支持來決定。
五、在二元權力結構中,行政部門的二位首長各有獨立行事的潛力,且容許有不同的安排,即行政部門內兩位首長的權力大小有變動的可能。

雙首長制的優缺點

一、雙首長制的優點
(一)法理上倒閣與解散機制可化解行政與立法僵局。
(二)總統權力強化,比較不受國會影響,有助政局穩定。
二、雙首長制的缺點
(一)二元權力結構,總統與閣揆之權力界限不易明確區分,如果兩個權力引擎同時發動而向相反的方向推動,則可能對抗爭權,引發政潮。
(二)行政權割裂,缺乏統一領導,可能妨礙行政效率。
(三)總統與閣揆同一政黨時,總統有權,但不對國會負責,而閣揆無權,卻須對國會負責,形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不符責任政治原理。
(四)總統若缺乏民主素養,可能僭越抓權,按己意組成御用內閣、少數政府,導致國會多數反彈,行政與立法僵局難解,形成施政難以推動的無能政府。

法國總統和總理的權限

一、專屬法國總統的權限
(一)任免總理。
(二)將條約或協定交付公投。
(三)解散議會。
(四)發布緊急命令權。
(五)合憲解釋權(法案未公布前)。
(六)任免憲法委員會。
(七)國情咨文。
二、專屬法國總理的權限
(一)制定政策。
(二)指揮行政機關。
(三)執行法律。
(四)任命官員。
三、法國總統和總理共享的權限
(一)覆議權。
(二)制定行政命令。
(三)外交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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