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司法部門

作者:林瑋

政治學-司法部門

(整理自陳義彥等、彭懷恩和呂亞力之政治學)

法律體系

一、大陸法系(Civic law)
(一)源自於羅馬法。
(二)強調法律的邏輯性與合理性,司法裁判則以成文法律為主要依據。
(三)法官主導審判。
二、英美法系(Common law)
(一)又稱為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二)除了成文法之外,亦重視判例。
(三)審判過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以兩造當事人進行辯論。
(四)法官依據陪審團的決定,做量刑的決定。

司法部門的組織系統

依照各國不同的狀況,司法部門的組織可分為:
一、單軌制和雙軌制
(一)單軌制:在單一國家中,法院是單軌制。
(二)雙軌制:在聯邦國家,法院是雙軌制,就是聯邦法院系統和各州的法院系統同存。
二、司法一元主義和司法二元主義
(一)司法一元主義: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都歸普通法院管轄。
(二)司法二元主義:民事和刑事訴訟屬普通法院依審級制度裁判,但涉及人民和國家機關之間的行政訴訟另設行政法院管轄。
三、審級制度
審級制度乃按法院審級劃分上級法院行使審判權範為的一種制度。一般而言,各國司法機關的審級制度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對於尚未確定之判決而提起之普通上訴,可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事實審上訴,或在法律許可下,向第三審法院提出。對於糾正審判違背法令的確定審判提出非常上訴,由第三審法院進行法律審上訴。

司法部門的功能

司法部門的主要功能計有:
一、裁判的功能
司法機關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解決紛爭。此種解決必定是運用法律的結果。司法部門的裁判,在性質上區分為三種:
(一)紛爭事實的認定。
(二)違法的決定。
(三)違犯後果的裁定。
二、監督執法的功能
司法部門監督執法的範圍甚為廣泛,如人民不服各級政府機關法律執行的結果,而提出行政訴訟,甚至法律本身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慮,司法機關均得依據法律或憲法的規定,進行司法審查的監督。
三、創造新法的功能
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是以應用法律為一般性原則,但法官也會經常地「解釋」與「創造」法律,而這亦稱之為「法官造法」。法官造法雖多是普通法系的產物,但成文法系偶爾也會有類似的狀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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