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司法部門(二)

作者:林瑋

政治學-司法部門(二)

(整理自陳義彥等、彭懷恩和呂亞力之政治學)

司法獨立原則

一、廣義的司法獨立
廣義的司法獨立指司法權的獨立,也就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不隸屬,且立於平等的地位。
二、狹義的司法獨立
狹義的司法獨立就是審判獨立。此指法官在進行司法案件審理之際,有關事實認定、法條適用、量刑輕重等,均由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上級法院或法院首長的指揮,特別是政治力量的干預。
三、司法獨立的制度
司法獨立在制度上的實踐包括:
(一)法官的任用
為保障司法權不受影響,對於法官的選任有其特別的規定和安排。目前,選任法官有四種方式:
1.由普選產生:大多數的美國各州。
2.由國會選舉:某些拉丁美洲國家。
3.由行政部門任命:英國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4.由法官共同選擇:義大利、土耳其。
(二)身分的保障
1.終身職的保障:為避免法官在行使審判權,而有隨時遭到免職或懲處的顧慮,部分國家明文規定法官為終身職,例如美國憲法明文規定,聯邦法院法官是終身職。終身職的好處在於,確保法官面對政治壓力時,能維持更大的獨立性。
2.長任期的保障:當法官擁有司法審查的權力時,為避免其意見已為陳舊的意識型態,不被多數民眾接受,固採任期較長的有限任期制度。

各國司法制度

一、美國:雙軌制
(一)州的司法體系
基本上採三級三審制,初級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
(二)聯邦的司法體系
1.聯邦最高法院僅受理違背或牴觸憲法原則的個案,具有司法審查權。
2.聯邦最高法院由9位大法官組成,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終身職。
二、英國
(一)民事初審法院。
(二)刑事初審法院。
(三)上訴法院
1.民事上訴法院。
2.刑事上訴法院。
(四)貴族院
1.英國最高終審法院。
2.由法務大臣、11位貴族院的大法官和曾任高級司法職位的貴族組成。
三、法國
(一)行政法院。
(二)民事法院。
(三)刑事法院。
四、德國:雙軌制
(一)聯邦法院
1.聯邦憲法法院:
(1)司法審查權。
(2)邦法與聯邦法是否一致。
(3)申請憲法違憲審查。
(4)聯邦最高機關權限之爭議。
2.聯邦普通法院—審理刑事與民事。
3.聯邦特設法院:
(1)聯邦專利法院。
(2)聯邦公務員懲戒法院。
(3)聯邦服務法院。
(二)邦法院
1.普通法院。
2.行政法院。
五、日本—四級五種
(一)最高法院
1.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
2.法官由內閣任命。
(二)高等裁判所。
(三)地方裁判所及家庭裁判所。
(四)簡易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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