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利益團體的活動方式

作者:林瑋

政治學-利益團體的活動方式

遊說

(一)遊說意指利益團體的代表人員與政府重要決策人士進行接觸,藉由這些管道對於有關部門表達其意見與訴求,以便影響政府的作為。
(二)遊說應該是利益團體最重要、最直接的活動方式。
(三)利益團體的遊說途徑也可能是正式的場合,例如在國會委員會所舉辦的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出席法庭提出相關證據,或者向行政機關提出政策技術報告,敦促民意代表、司法人員、行政人員(包括政務官員與事務官員)接受對其有利的建議,或者否決對其不利的提案。

影響公眾輿論

(一)利益團體不僅會試圖影響政府決策者、行政官僚、民意代表、司法人員、政黨領導菁英等,而且也會嘗試左右公眾輿論的走向,尤其是議員選區民眾的觀感。
(二)倘若利益團體得以爭取廣大民眾的奧援與支持,儘管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並不完全同意利益團體的理念,但這些政治人物仍然必須審慎考量它們所提出的政策建議
(三)對於多數的利益團體而言,在全國性與地區性電視、廣播、雜誌、報紙等新聞媒體推出宣傳廣告,建立正面的形象,是影響民眾觀感的重要策略。此外,對於部分工商企業來說,投注若干資源進行公益活動,與當地社區維持和睦關係,或者從事基礎建設或教育工作,也是爭取民眾同情與支持的方式。

動員組織成員

(一)動員所屬組織成員,或者發動宣傳造勢活動,以表達組織的立場,往往是利益團體發揮影響的利器。
(二)組織成員人數愈龐大,其足以產生的效應愈強。
(三)就實際策略而言,可以分為支持與抵制兩種方式:其一,明確表達支持某項政策,動員團體成員及其親屬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或者義務為其宣傳;其二,發動所屬成員以各種管道,舉凡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等,向民意代表與政務官員傳達反對某項議案的聲音,甚至威脅在選舉時將抵制支持該議案的公職人員。

政治捐獻

(一)在選舉過程中,由於競選支出所需驟增,迫使各候選人勢必嘗試開拓各種資金管道,才得以因應。其中,候選人向其支持者及利益團體籌募經費,即是一項重要管道。
(二)利益團體藉由捐輸鉅額經費資助特定候選人,這些候選人一旦當選之後,必然藉由政府決策回饋這些利益團體。

司法訴訟

(一)司法訴訟對於某些較為弱勢的利益團體而言,諸如少數族群團體 、婦女團體、環保團體、同性戀團體等,提出司法訴訟往往是一項頗為有利的活動策略。
(二)當法院本身擁有司法審查權,亦即法院審判訴訟案件時,同時審查訴訟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精神相符,倘若與憲法或法律義理牴觸,法院得根據憲法或法律,拒絕適用該項法令。
(三)利益團體訴諸司法判決作為活動策略,不僅期望透過法院爭取特定權益,往往亦有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的作用。

非暴力方式

(一)當利益團體透過較為溫和的活動技巧,但卻無法獲致特定目的,或者其成效不彰時,可能採取更為激烈的策略,包括示威、遊行、舉牌、絕食、靜坐、罷工、抵制等,發出其抗議之聲。
(二)非暴力方式主要在於引發傳播媒介與社會輿論的關注,爭取同情者的支持,間接對於政府決策產生影響。一般說來,參與人數的多寡、領導成員的策略,以及訴求理念的正當性,都是攸關非暴力方式能否成功的關鍵性因素。

其它非法手段

在不利的情勢之下,當利益團體訴諸正規途徑,但根本無法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其可能採取非法方式的,從事恐怖主義、暴動、暗殺、叛亂、綁架、劫機、劫船,以及其他形式的暴力行為,這些均屬於非法手段。

草根式壓力

為影響國會議員,利益團體動員選民或是有力人士透過電話或是電子郵件和議員接觸,企圖影響議員投票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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