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意涵

作者:林瑋

政治學意涵

政治的意涵

(整理自陳義彥、任德厚等的政治學)
學習任何學科都必須從定義開始著手,然何謂政治卻是一個不容易回答的大問題。這個不易回答的關鍵在於,我們可以從不同的面向來定義政治。事實上,許多學者也各自提出不盡相同的定義,因此,與其期待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定義,不如說有哪些面向可以定義政治。歸納目前學者對於政治的定義,可以簡約分成四類:
一、政治為規範性目的的實現
許多政治思想家認為,政治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實現某些特定的目的或共同規範,例如,柏拉圖(Plato)說政治的基本任務就是要建立正義;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認為國家就是一個社群,目標在實現最高的善或實現其所謂的美好生活;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美國獨立宣言中指出,政府的目的即在保障人類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
這一類的政治意涵賦予政府施政方向,並鼓舞政治社群從關心私領域的個人問題轉移至公益的議題上。但由於各個時代和各個領導者的信念不同,甚至有些領導者會披著道德的糖衣,以道德之名行滿足個人私慾之實,所以這個意涵倍受批評。
二、政治為權力現象
政治研究的核心就是權力,但也因對權力界定的不同,政治的意涵也有所差異。有些學者認為,權力的形成、分配與運用就是的政治過程。拉斯威爾(Harold Lasswell)在其名著《政治:誰得到什麼、何時得到、如何得到》點出,政治的研究就是勢力和擁有勢力者的研究,關心的重點在於,誰取得甚麼?何時取得?如何取得?(Who gets what? when and how?)。國際政治學者摩根索(Morgenthau)認為政治為權力的鬥爭,權力則是某一個體支配其他個體的心志與行動。爭奪權力可獲取所希望的資源,達成所欲的目的,因此,不論是個人、團體或是國家長遠的目標都一樣,就是權力極大化。
這類界定最受批評之處在於權力不應是單一目的,其他社會性的目的,例如社會福利,國家安全,秩序與公道等也應是國家追求的目的。另外,權力應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應本末倒置。
三、政治為衝突的管理
資源有限,但個人和團體的需求不同,社會中的衝突本就不可避免,政治就是要處理和解決這些衝突,維持社會安定的秩序。準此,弗里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認為,政治的根本功能就是解決紛爭。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更認為,政治社群需處理兩類衝突,一是橫向衝突,意即個人與個人,團體與團體和國家與國家等衝突;二是垂直衝突,意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衝突。阿姆斯特茨則認為,解決與管理衝突的法律規章,例如,政府運作的基本程序規則建立和憲法的修訂等,是政治關心者的重點。
四、政治為政府制訂政策的過程
當代的政治學者強調政府制訂政策的權威性。伊斯頓(David Easton)曾定義,政治是為社會從事價值的權威性分配;格拉齊亞(Alfred de Grazia)認為,凡是圍繞在政府決策中心所發生的事件,就是政治;艾洛維茲(Larry Elowitz)則說,政治是影響或控制政府的活動,目的在促成或引導公共政策。這些學者都聚焦在政府的作為與不作為,且將政府政策的形成過程和政策的影響力等,視為政治學者研究的重心。

政治的目的

一、生存條件之尋求與聯繫
每一群體的生存與其環境有關,而政治的目的,也就是政府的作為就是配合環境,維持生存的條件。
二、內部秩序的維持
每一群體生活都由多數人所構成,要這多數人能於有秩序的社會生活中,共營共存,追求各自目標,即是政治的責任。
三、社經期盼之滿足
政治應積極因應社會經濟所需或相關利益的要求。
四、群體生活品質之提昇
政治應經由管理或權威分配,改善群體生活品質,讓群體往善的方向移動。

政治衝突的特徵

政治涉及衝突,但政治衝突有些許不同的特徵:
一、多樣性
人類間的差異是衝突的起源,但當社會越是多元,人類間的差異便呈多樣,衝突亦較易發生。
二、敵對性
政治團體必然會有反對者,這些反對者和其所反對的政治團體都致力於爭取政府採納有利於他們的意見。
三、會員重疊性
當社會呈現多元,往往某個政治團體的成員也是其他團體的成員。準此,一個人可以隸屬不同團體,而人們也不可能完全屬於相同的團體。
四、動員不完全性
因為成員重疊,所以沒有任何團體可以引起所有成員支持該團體的特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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