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基本概念(二)

作者:林瑋

政治學基本概念(二)

合法性(legality)與正當性(legitimacy)

合法性顧名思義就是行為合乎法律的規定與要求。合法性是政府行為應遵守的一項重要要求,如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即行政行為必須依照法律為之,積極面上要求,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消極面上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然而,合法並不一定是最重要的,因為法律可能只是反應執政者或是少數精英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正當性。所謂正當性是指被統治者是否認同政治系統,這種認同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獲得被統治者同意的政治系統才具正當性。當政府不具有正當性時,人民比較不願守法和納稅,政府則必須透過強制力才能有所作為。
政府取得正當性的方式主要有三:
一、釋憲/修憲。
二、選舉。
三、公民投票。

權威 (authority)

一、權威的內涵
(一)權威是領導人贏得服從的能力。基於正當性,領導人可以因為其職位而使人民服從。這種正當性有時從文化傳統而來,有時因長時間的武力使用,有時也因對個人魅力而建立起的心理服從。簡言之,權威和正當性有關,當統治者缺乏正當性時,即便仍具有職位也不足擁有權威。
(二)權威最簡單的定義是:
正當性的權力。若權力指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ability),則權威則是發揮此影響力的權利(right)。因此,權威建立在被公認必須遵守的義務上,也就是正當性,而不是動輒採取某種形式的強制力或支配力。
(三)基於正當性,領導人可以因為其職位而使人民服從。這種正當性有時從文化傳統而來,有時因長時間的武力使用,有時也因對個人魅力而建立起的心理服從。簡言之,權威和正當性有關,當統治者缺乏正當性時,即便仍具有職位也不足擁有權威。
二、權威的來源
韋伯(Max Weber)將政治權威來源分為三種:
(一)理性―法律類(rational - legal type)
權威來自體現「理性」的法律,譬如憲法、民主國家政治領袖的權力。
(二)傳統類(traditional type)
權威來自傳統,如世襲君主的權力。
(三)噶里斯瑪類(charismatic type)
所謂「噶里斯瑪」乃是指某種特殊的人格特質與稟賦,而使某些民眾心甘情願的接受其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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