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罰則

作者:夏進

政府採購法罰則

一、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採購法87)

第1章 不法行為

第2章 罰  則

第3章 備註

第4章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

第5章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6章 未遂犯罰之

第7章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第8章 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9章  

第10章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第11章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2章 未遂犯罰之

第13章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

第14章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5章 未遂犯罰之

第16章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第17章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8章  

第19章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採購法88)

第20章 不法行為

第21章 罰  則

第22章 備註

第23章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

第24章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25章 未遂犯罰之

第26章 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