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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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1) 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
     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
     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
     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2) 同法第83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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