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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決標
作者:夏進一、開標及廠商家數
(一)公開開標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採購法45)
(二)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採購法42)
(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採購法48I)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1.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4.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5.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6.因應突發事故者。
7.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8.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四)廠商家數(採購法48II)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情形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購法49)
(六)不予投標廠商開標或投標之情形(採購法50)
1.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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